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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销售管理有这些特殊要求,你知道吗?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作为一类适用于病患人群的特殊食品,其销售管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殊要求。

 

依法办理经营许可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食品召回等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实行专区专柜销售

 

经营者应当划定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不得与固体饮料、调制乳粉等普通食品、其他特殊食品或者药品混放。经营者要及时清理、下架、处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等问题产品,严格依法依规销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核对标签、说明书

 

经营者应当逐一核实产品是否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注册,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批准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未经注册或不一致的不得进货、销售。注册信息查询网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

(http:// tsspxx.gsxt.gov.cn/tyyp/tyindex.xhtml)。

 

规范广告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适用人群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提示语。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通过健康咨询、宣传手册等任何方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严格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管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其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使用与其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联系方式

  • 电话:   +86 531 8117 7056
  • 传真:   +86 531 8117 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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